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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以下简称罗马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规约将在第60份批准书交存后六十天生效。截至2000年12月31日(规约开放签署的截止日期),已有139个国家签署了规约。法国、德国、加拿大等27个国家批准了规约。 为确保法院启动后的顺利运作,罗马大会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委会),完成法院正式成立前的必要准备工作。预委会由所有签署罗马大会最后文件及大会邀请的国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罪行要件》、《程序与证据规则》及法院与联合国关系协定、财务条例与细则等补充性文件。此外,预委会还要就侵略罪定义及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条件拟定案文,提交缔约国大会审查。 预委会迄今已举行了六次会议。根据联大有关决议,预委会于2000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了三次会议,起草《罪行要件》、《程序与证据规则》及其它有关文件。中国作为罗马大会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本着认真、务实、建设性的态度,积极参与了预委会的各项工作。 在今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会议期间,预委会在罗马大会最后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罪行要件》和《程序和与证据规则》的起草工作。这两个文件均为未来法院适用的法律,各国对其起草工作都非常重视。经过5次预委会的激烈磋商,及若干次非正式会间会议的深入讨论,各国终于就这两个文件内容达成协商一致。在第55届联大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议题的讨论中,各国均对这两个文件的通过表示欢迎,对预委会的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 《罪行要件》就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罪行规定其构成要件,作为法院适用的法律之一。在讨论中,危害人类罪引起很大争议,由于部分国家极力主张降低危害人类罪的门槛,各国进行了艰难磋商。最为突出的分歧是关于危害人类罪罪行要件的导言部分,由于导言是解释和适用罪行要件的指导原则,它的内容将对已达成妥协的具体罪行要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各国在讨论这部分内容时都非常谨慎,在关键问题上不愿作出任何妥协,谈判一度陷入僵持局面,直至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工作组才最终就导言内容形成协商一致。在工作组通过案文之前中国发表声明,阐述了中国对该文件导言、奴役罪、强迫绝育罪、强迫失踪罪等内容的保留态度。 《程序与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法院各组成部分的运作程序,是对规约有关程序内容的具体化。经过各国的深入讨论,制定了包括225条规则的案文。其内容吸收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对当事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平衡。中国代表的立场和观点多被纳入案文,有助于法院和主权国家之间司法权能的平衡,为保证《规则》的制订不偏离正确的轨道起到重要建设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规则》给法院各机构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在联大发言中强调,在将来法院适用和解释《规则》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规则》应从属于规约的基本原则。 随着两个主要文件起草工作的完成,侵略罪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预委会第六次会议的重点之一。各国就侵略罪问题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激烈辩论,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关于侵略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侵略罪定义和法院对该罪实施管辖的条件这两个方面。 定义的核心问题是构成侵略罪的个人行为应为发动或实施了侵略战争(war
of
aggression)、侵略行为(act
of aggression)、还是所有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从上述三个角度出发,有关国家提出了相应提案。 关于法院实施管辖的条件,从筹委会到预委会,这一问题始终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与其它国家的主要分歧所在。五常始终坚持安理会的判定是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先决条件,而且这一内容应当作为侵略罪定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第六次会议上,一些国家与五常立场较为接近,其他国家则持不同程度的反对态度。中国在发言中强调,既然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国家实施了侵略行为,那么在安理会未就侵略情势作出判定的情况下,法院缺乏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允许法院在安理会没有作出判定前就实施管辖,实际上赋予法院对国家侵略行为的判定权,这与宪章有关规定相悖。转而由大会或国际法院作出判定的提议,在宪章中没有相关的根据。大会虽可就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事务进行讨论,但在判定侵略的问题上,宪章给予安理会的专属权力是明确的。 美国为解决其在海外驻军免受法院管辖问题上的关切,在第五次会议讨论《程序与证据规则》时,正式提出了关于规约第98条第2款的规则案文,规定法院可能因受制于某一国际协定而不能要求缔约国向其移交被告。该提案实际上是对规约的修改,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后来经多次磋商,双方达成妥协,在《规则》中部分采纳了美国提案,但强调了规约第98条第2款的内容,并就这一规则达成了有关谅解协议,明确这一规则不应解释为要求法院、国际组织或国家将来缔结有关移交问题的协定。 从预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预委会着手起草法院的财务条例与细则、法院与联合国之间的关系协定、法院的特权与豁免协定等文件。上述各文件均以联合国秘书处应预委会要求拟定的草案为工作基础,目前均已完成了部分条款的一读。由于这些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国际上已有丰富实践的标准条款,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根据第55届联大通过的决议,预委会将在2001年举行两次会议,继续起草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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