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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2004/06/16





    2000年气候变化多边领域的主要活动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两附属机构第12、13届会议及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以外交部、国家计委、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气象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这些会议。此外,今年还举行了有关《京都议定书》三机制、“碳汇”的利用、遵约程序等主要谈判议题的届间磋商,中国均派人参加。
    公约附属履行机构(SBI)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SBSTA)第12届会议于2000年6月在德国波恩举行,公约两附属机构第13届会议于2000年9月在法国里昂举行。这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的决定,为第六次缔约方大会做准备。会议在谈判形势、各方的立场和力量对比等方面都没有突出变化,在三机制、“碳汇”的作用、技术转让等主要议题的谈判中,各方进一步交换了意见,但没有取得很大进展。
    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于2000年11月13-25日在荷兰海牙举行,其中20-25日为部长级会议。本次会议是1997年京都会议以来最重要的一次缔约方会议。
    会议的任务是就落实《公约》下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各项义务、《京都议定书》三机制、“碳汇”的作用、“遵约程序”等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议题达成协议,以加强公约的履行并促使《京都议定书》于2002年前生效。
    各方对本次会议寄予高度关注和期望。共有来自181个缔约方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的近7000人参加;荷兰女王两次出席会议,首相出席开幕式;法国和哥斯达黎加总统、伊朗等三国副总统及70多位各国部长与会并发言。
    为推动会议取得进展,大会主席、荷兰环境大臣普朗克将会议议题分成四类,即(1)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2)碳汇作用;(3)《京都议定书》三机制;(4)遵约、报告、评审程序,并就这些问题准备了一份“主席案文”。各国部长直接参加上述议题的谈判。
    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发达国家立场有所松动,尤其表现在资金问题上,法国总统希拉克代表欧盟表示,支持向全球环境基金(GEF)增加捐款,英国副首相表示GEF应增资50%,欧盟和“伞型集团”(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已分别提出了具体方案。尽管离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甚远,但这是发达国家首次作出实质性表示。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谈判的焦点之一是“补充性”问题,即发达国家可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境外活动履行其减排义务。“伞型集团”企图无限制地利用议定书三机制完成其减排承诺;而欧盟和“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主张利用《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必须有严格的上限,境外活动只能是国内减排行动的补充。在“碳汇”利用问题上,“伞型集团”企图通过采用对己有利的碳汇及其计算方法,达到减少其减排义务的目的;而欧盟和“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则强调实质性减排效果。
    关于“遵约程序”问题,各方同意建立一个常设遵约机构,并就该机构的基本框架和运行程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在遵约机构组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问题和违约后果问题上分歧仍很明显。
    总之,各方曾在一些问题上非常接近于达成一致,但由于在核心问题上利益冲突尖锐,终未能达成一揽子协议,大会决定2001年5、6月间举行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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