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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PCA)
2006/03/02

  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现有105个成员国,其日常行政活动主要由国际局负责,预决算和年度报告等问题由成员国驻荷使馆组成的行政理事会负责。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仲裁员名单,由成员国提出,每个成员国最多可提4名,组成国家团体。如果有关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当事国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该国家团体的另一个职能是推选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院先后组织制定了一些任择仲裁议定书。2000年法院通过的环境争端任择仲裁议定书在国际上首创了环境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根据该议定书设立了一份环境仲裁员和环境专家名单,供环境争端仲裁之用。除处理仲裁案件外,仲裁法院还可从事和解与调查。197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还赋予仲裁法院秘书长为该机构的争端当事方指定委派仲裁员机关(appointing authority)的职能。

        常设仲裁法院网站:http://www.pca-cp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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