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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ICJ)
2006/03/02

  国际法院于1946年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系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处理国家间争端。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其他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的国家为法院成员国。法院院址位于荷兰海牙市。

  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即5名法官,可连选连任。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选举产生。法官必须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法官全体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法官不是各国政府代表,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的委托或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法院设院长和副院长,任期三年。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由书记官处负责。

  法院的职责是依国际法对有关法律争端作出裁决或发表咨询意见。法院适用的法律为国际法,具体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此外,法院经当事国同意还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判案。各国接受法院的管辖必须经其明确同意,同意的方式有三种:1)签署将争端提交法院的特别协议;2)同意现有国际条约中关于将国际争端提交法院处理的规定;3)发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称任意强制管辖。

  中国籍法官史久镛曾担任该院院长。

        国际法院网站: http://www.icj-cij.org/icjwww/icj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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