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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刑事法庭(ICTR)
2006/03/02

  

  1994年卢旺达爆发大规模种族冲突,期间发生大屠杀事件。为结束冲突,恢复和维护该地区和平与安全,实现民族和解,安理会根据卢旺达政府的请求于1994年通过第955号决议,决定设立卢旺达刑事法庭,惩罚冲突中的灭种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尽管安理会1995年通过的第977号决议将卢旺达刑庭庭址设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但根据安理会第955号决议所附规约,卢旺达刑庭与前南刑庭共用上诉庭和检察长。

  卢旺达刑庭的任务是审判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发生在卢旺达及其邻国领土内的灭种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该庭于1995年正式成立,由法官处、检察官处和书记官处组成。法官处负责审判工作,由16名正式法官和18名专案法官组成,但同时参加审理的专案法官不得超过6人。法官任期与前南刑庭法官同,法官处设审判庭和上诉庭。上诉庭与前南刑庭上诉庭同,上诉庭7名法官中有2名来自卢旺达刑庭,另5名来自前南刑庭,该7名法官共同组成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的上诉庭。法官处位于阿鲁沙,审判庭和上诉庭均在阿鲁沙开庭。检察官处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工作,设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检察长与前南刑庭检察长同;副检察长办公室设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书记官处负责刑庭行政工作,设书记官和副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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