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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愿望由来已久,1948年联大第260号决议提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设立审判被控犯有灭种罪人员的国际司法机构的愿望与可能性。国际法委员会对此给予肯定答复。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起草了规约草案,但大会决定在通过侵略定义之前暂不讨论该问题。由于联合国迟迟未能就侵略定义达成一致,该问题便一直被搁置。
1989年,联大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请求,要求国际法委员会再次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审理国际毒品走私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前南斯拉夫地区发生严重流血事件,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灭种罪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大会再次责成国际法委员会审查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完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起草工作并将其提交联大。联大先后就此成立专门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并决定于1998年在罗马召开外交大会。1998年7月7日,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约》第3条规定,院址位于荷兰海牙。
《规约》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2月7日选举18名法官,法官已于3月11日在海牙宣誓就职,加拿大藉法官菲力普·科希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长为阿根廷的奥坎坡,于2003年6月在海牙和平宫宣誓就职。根据《规约》的规定,刑事法院对《规约》生效之日起所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罪以及侵略罪具有管辖权,但侵略罪还需缔约国进一步议定。
国际刑事法院网站: http://www.icc-cpi.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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