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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一、在荷居留的中国公民可来我馆办理公证,申请时须本人亲自来馆办理,并出示有效中国护照,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对已取得荷兰国籍的华人我馆不能办理公证,但可办理健在公证及各类认证。
三、我馆公证业务范围和办证要求如下:
(一)声明书签字属实公证
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文件上签名。其中:
1、办理房产赠与声明书
申请人须提供房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
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持结婚证及房产证同时到使馆办理。
2、办理放弃房产(财产)继承权声明书
申请人除提供房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外,还须提供被继承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书》(或结婚证)或《出生公证书》。必要时,应提供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3、办理无配偶声明书
(1)回国结婚人员须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包括未婚、未达我法定
婚龄及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声明书公证,具体格式由我馆提供。
(2)在荷结婚人员如需要可在我馆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包括未婚、
未达我法定婚龄及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具体格式由我馆提供。
(二)委托书签字属实公证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委托书时,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笔签名。
注意事项:
委托事项涉及房产买卖、转让或抵押贷款时,申请人须提供房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持结婚证及房产证同时到使馆办理。
(三)中国护照、驾驶证、结婚证等可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四)健在公证
用于移居国外者向国内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等,应每半年办理一次。申请人因年老体弱和路途远等不便,委托华侨华人社团或亲友代为办理,我馆同样受理。
四、按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用。
五、我馆暂不受理任何邮寄公证申请。
办理认证须知
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的各类文书可在我馆办理认证。
一、申办认证的各类文书,须先办妥荷兰公证手续,或由荷兰各地市政厅出具,经荷兰外交部认证后,才可在我馆认证。
三、如需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可去荷兰政府“认可翻译人”处办理。
四、按收费标准交纳认证费用。
五、我馆暂不受理邮寄申请。
相关资料
荷兰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Address of the Legalization Division of the Consular Department of Dutc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Bezuidenhoutseweg 67, 2594 AC The Hague
电话(Telephone) :070-3484787或3485901
传真(Fax):070-348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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