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馆信息 领事服务 走进荷兰 关注中国 English
首页 > 领事与签证 > 护照/旅行证/海员证
关于持中国护照人员赴澳门签注规定事
2009/11/20

  近日据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告,持中国护照人员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第三国的有效签证,可免签在澳停留7天。上述人员如欲延长在澳停留期限,可于其所持在澳逗留许可到期前五日向澳门治安警察局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延期最多为90天。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网站主页:

  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 版权所有
地址:Willem Lodewijklaan 10, 2517 JT Den Haag 电话:0031-70-3065061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